欢迎您!这里是湖北自考网

新闻 成考 远程 自考流程 网站地图

QQ群
微信
手机端
您当前所在位置:湖北成教自考网 > 主考院校 > 湖北医药学院 > 资源下载 > 正文

湖北医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自考 成考

  • 高校类型:一本院校
  • 所在地:湖北十堰
  • 学校网址:http://jxjy.hbmu.edu.cn/
  •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 联系电话:027-87878802
  • 电子邮箱:jxjyxy_2015@sina.com

湖北医药学院自考招生

十巾字(2006〕4号十堰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作者 湖北成教自考网 来源 湖北成教网 浏览 发布时间 18/06/24

为加强并完善对十堰市“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创建水平,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组织动员广大城镇妇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优化社会环境,打造和谐十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立足妇女岗位建功、岗位成才,是团结、凝聚、教育、带领各界妇女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城镇妇女恪尽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奋发进取,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中开展。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业、农业、商贸、交通、邮电、金融保险、社会服务业、科技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政法、机关、人民团体、解放军及其他各行各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争创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与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相结合,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创岗条件

第六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性占60%以上,争创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岗位成员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和业务技能,综合素质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诚实可信、公道正派、恪守职业道德;团结奋进、乐于奉献、创造出一流的工作业绩;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3、积极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促进本行业三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本单位、本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能起示范辐射作用。

4、领导重视,把创岗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富有实效。

5、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第三章 申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的申报,采取由参赛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班、组)的应先获得本级“巾帼文明岗”称号。

第八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表彰名额由十堰市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地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各主管单位要建立激励机制,应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成员和有关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落实激励措施,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将“巾帼文明岗”成员的奖励纳入本单位奖励体系,与工资资金、晋级晋职、入学深造等挂钩。

第十条 各地要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巾帼文明岗”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级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进行管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级妇联协助管理,把好质量关,确保“巾帼文明岗”的先进性、示范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市级“巾帼文明岗”进行评审和考核。各级“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考核评审工作由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同级妇联或妇委会负责。具体要求是:(1)制定考核标准,有具体的考核评分细则,并予以公布;(2)规范创岗程序。公开创岗目标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实行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考核标准。对“巾帼文明岗”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小组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市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在各地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市级 “巾帼文明岗”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已命名的市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由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自行或委托所在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复查,复查合格者,由“巾帼建功”领导小组继续认定为“巾帼文明岗”;复查不合格者,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撤掉牌匾。

第十五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立即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5、文明岗内部管理混乱,岗位成员之间因不团结而影响工作效益和服务效果,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6、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有如下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的,则自动取消“巾帼文明岗”称号,由命名单位收回牌匾:(1)集体中女性比例低于60%;(2)主要负责人中无女性;(3)岗位因工作需要而撤消、解散、变更。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各单位应逐级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 考核与管理应贯穿活动的始终,在确保创岗质量的同时,不断增强“巾帼文明岗”成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其永葆鲜活的生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标准及管理办法,推动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更好地组织动员广大城镇妇女为十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

各级“巾帼文明岗”牌匾按全市统一规定的式样由各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自行制作。

(一)材料:黄铜

(二)字体:“巾帼文明岗”为红色隶体字,署名为黑色隶体字,正中印刻妇联红色会徽

(三)尺寸:市级为55CM×35CM

县级为50CM×30CM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由市城镇妇女“巾帼建功”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十堰市创建“巾帼文明岗”申报表。

附件(二):十堰市“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附件(三):巾帼文明岗”牌匾式样。

十堰市城镇妇女巾帼建功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2006年3月22日

主题词:巾帼文明岗 管理办法

发: 市城镇妇女“巾帼建功”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城镇妇女“巾帼建功”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及市直各单位妇委会(女工组织)

送: 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

十堰市城镇妇女“巾帼建功”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3月22日印发

共印200份

手机版 | 湖北成教自考网 | 湖北成人高考网上报名 | 主考院校 | 学历问答 | 查询中心 | 免费咨询 | 网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湖北成教自考网(www.hkcjw.cn)服务中心电话:027-87878802(自考专/本科辅导报名)

声明:以上课程信息知识产权归具体学校所有,本站只作转载

Copyright © 2012-2020 武汉网推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2003621号-5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277号